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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规范转向与救济构造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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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规范转向与救济构造随着高等学校日渐走出象牙塔并迅速地融入社会的中心,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热情与制度期待日趋高涨,对事关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①因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抓手,实际上也关涉教育领域法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2010年,教育部制定、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拉开了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大幕。②作为当时生效的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37条的配套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一环,实质上呈现明显的“亲和”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这可以归纳为“入条例化”的运行架构。③在该模式下,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服的,在很多情形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④然而,2019年修订的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的正式公布稿,都出现内容上的巨大变化,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①可以看出,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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