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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江苏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职业学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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